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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分局等機構是否具有執(zhí)法主體問題的批復》的函

冀國稅函發(fā)[1995]9號

頒布時間:1995-12-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分局等機構是否具有執(zhí)法主體問題的批復》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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