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發(fā)[1997]123號
頒布時間:1997-11-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zhí)行將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征的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按5:5比例分別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監(jiān)字[1997]62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如存在上述情況和問題,請立即糾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zhí)行將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征的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按5:5比例分別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的規(guī)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22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遵照國務院領導有關批示精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組成聯(lián)合調查組,于1997年3月11日至20日對群眾來信反映你省安仁、桂陽兩縣增值稅混庫問題進行了調查。
經了解,你省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6〕4號)文件精神,結合當?shù)貙嶋H,于1996年4月8日制定下發(fā)了《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湘政辦發(fā)〔1996〕19號)。該文對集貿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入庫作了如下規(guī)定:“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稅收,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其隨增值稅附征的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委托國家稅務局代征。增值稅及附征的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按5:5的比例分別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即中央金庫50%,地方金庫50%?!卑踩省⒐痍杻煽h集貿和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入庫執(zhí)行了上述規(guī)定。
我們研究認為,你省以增值稅為主的集貿和個體工商戶稅收按5:5的比例分別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不符合全省經濟發(fā)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實際執(zhí)行中必然導致中央收入混入地方財政;同時你省這種做法也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預字〔1995〕65號文件中關于“對集貿市場稅收要嚴格按稅種分別征收,按級次、按科目分別繳庫”的規(guī)定。因此,請你省停止執(zhí)行湘政辦發(fā)〔1996〕19號文件中關于對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集貿和個體工商戶稅收“按5:5的比例分別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即中央金庫50%,地方金庫50%”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