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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認真貫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稽核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冀國稅發(fā)[1996]15號 

頒布時間:1996-02-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省局1995年3月28日以冀國稅發(fā)[1995]23號文下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稽核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實施力、法(試行)》是適用于手工稽核檢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其它扣稅憑證,加強部門間配合的辦法,印發(fā)以來,各市、地積極貫徹落實,總的看,工作開展是好的,但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矛盾。為了進一步協(xié)調此項工作,使部門間配合更有成效,再明確以下幾點:

  一、冀國稅發(fā)[1995]23號文印發(fā)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稽核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中第二條 和第三條 規(guī)定的由稅政部門負責的工作,交由稽查分局負責。

  二、各級稽查分同、信息中心和稅檢室要將原報送同級稅政部門的有關報表、情況(專題報告書)逐級上報各自的主管部門;省局信息中心和稅檢室匯總后要報送省稽查分局。

  三、省稽查分局要按總局要求,認真負責地做好統(tǒng)計報表及案件查處情況的匯總上報工作。

  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防偽稅控系統(tǒng)、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計算機查詢報警系統(tǒng)工作仍按有關規(guī)定分工負責,涉及手工稽核的,有關部門要填制《認證稽核結果通知單》和《查詢結果通知單》及時通知稽查部門核實。

  五、原冀國稅發(fā)[1995]23號文件的其余部分和冀國稅發(fā)[1995]49號文件仍要繼續(xù)執(zhí)行。

  六、本通知的上述內容,從1996年起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經驗和問題,請及時向省國稅局稽查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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