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函[1999]253號
頒布時間:1999-11-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1999年11月1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并列為中央級收入,為及時、準確地掌握各項稅收的完成情況,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統(tǒng)計在稅收月快報第56項“個人所得稅”中,為中央級收入。稅收月快報審核公式第4條 相應改為:
L3=L6十L23十L29十L33十L41十L54十L56十L66十L69.
二、稅收旬報“稅收收入合計”中包含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收入,并增加“7.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項目。
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收入在11月份各類會統(tǒng)報表中反映在“個人所得稅”項目中,在12月份(代年報)會統(tǒng)報表中如何反映省局另行布置。
四、1999年11月、12月的月快報上報時間改為月后2日內(nèi)上報。
五、從11月22日開始實行稅收收入日報制度,上報內(nèi)容同稅收旬報。每日上午上報截止前一天的累計完成數(shù)據(jù),11月30日上報截止當天的累計完成的數(shù)據(jù)。同時旬報終止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