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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基建審計有關事項的通知

冀國稅發(fā)[2000]16號

頒布時間:2000-01-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jù)《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基本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冀因稅發(fā)[1999]199號)、關于"省級和市級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縣(區(qū))級基建項目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委托審計"的規(guī)定,經(jīng)省局領導研究,確定了有關審計事項,現(xiàn)通知如下:

  一、聘請"中瑞、中大、冀樣"三個會計師事務所為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委托審計單位,做好全省省級和市級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縣(區(qū))級基建項目的審計工作。中瑞、中大會計師事務所(地點:北京)是財政部批準成立的五大會計集團之一,是報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同意率先進行徹底改革的社會中介機構(gòu)。河北冀祥會計師事務所(地點:石家莊市),是河北省審計廳出資發(fā)起,后經(jīng)省財政廳批準率先進行改制的社會中介機構(gòu)。

  二、各市、縣(區(qū))局基建項目立項、選擇施工隊伍、基建施工等必須按《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執(zhí)行。省級和市級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縣(區(qū))級基建完工項目需經(jīng)省局委托審計。

  三、1999年7月1日以后完工項目按基建項目審計的基本程序上報省局,由省局安排審計單位,并向被審計單位、審計單位下發(fā)《國稅系統(tǒng)基建項目審計委托書》,審計單位憑此書按規(guī)定對被審計單位基建項目進行審計,各單位不得自行聘請單位進行基建工程審計。

  四、被審計單位要及時與省局安排的審計單位簽訂《基建工程審核業(yè)務約定書》,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及應做的工作。

  五、被審計單位要及時為審計單位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必須的會計、工程決算和其他有關資料。

  六、被審計單位要為審計單位提供審計工作所必要的工作場所,并積極配合審計單位開展工作。

  七、審計收費按審減額的7%執(zhí)行(差旅費、食宿費由審計單位自負),具體結(jié)算由被審計單位與審計單位簽定協(xié)議,進行結(jié)算。

  八、審計單位將基建項目審計完畢后,出具審計報告,雙方交換意見、并同時蓋章認可后報省局,經(jīng)省局批準后再付審計費、轉(zhuǎn)固定資產(chǎn)。

  九、審計單位要組織和配備高素質(zhì)的專業(yè)技術(shù)人員,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施工預(結(jié))算審計驗證規(guī)則》操作,保證審計工作質(zhì)量。

  十、對被審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基建工程合同中已作出規(guī)定的有關事項是否進行審計,由被審計單位與審計部門商定。

  十一、基建項目的審計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審計與被審計的關系。要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協(xié)議雙方在履行義務過程中,應加強相互間的情況交流和信息溝通,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解決意見分歧,促進審計工作質(zhì)量和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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