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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重國稅發(fā)[1997]7號

頒布時間:1997-01-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qū)國家稅務局,各區(qū)、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6]653號)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96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對企業(yè)的虧損額進行認真的核實,對企業(yè)虛報的虧損額,必須嚴格按照上述規(guī)定予以處理。

  此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失效)

  1996年11月12日國稅函[1996]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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