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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哈密煙草分公司取得的促銷費征稅問題的批復

新國稅函[2002]228號

頒布時間:2002-04-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哈密地區(qū)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哈密煙草分公司取得的促銷費征稅問題的請示》(哈地國稅法字[2001]164號)收悉。根據國稅發(fā)[1997]167號通知精神:“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哈密煙草分公司從供貨方取得的促銷費具有返還資金的性質,因此應按規(guī)定沖減其當期的進項稅金。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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