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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收匯核銷單》采用新防偽措施的通知

新國稅辦[1999]394號

頒布時間:1999-10-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新版《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自1999年4月1日啟用以來,社會上已經出現了不法分子偽造的《核銷單》,干擾了出口收匯核銷制度的執(zhí)行。

  為此,我局已對未發(fā)放給分局的《核銷單》增補新的防偽措施,將原用有色熒光防偽油墨印刷的三個核銷單編號改用黑色滲透油墨印刷,該油墨能滲透紙張呈現出“正面黑、背面紅”的特性,滲透反應時間為印刷后15天,并不再具有熒光反應,《核銷單》的版面格式和其余防偽措施均不變(見附件二《出口收匯核銷單》票樣)。

  采用上述防偽措施的《核銷單》起始編號見《附件一》,從即日起可以做為海關驗放出口貨物的有效憑證與原印刷的《核銷單》同時使用。

  請海關總署將此通知及所附票樣向各海關轉發(fā)。各外匯管理分、支局可以根據需要,將少量《核銷單》注明“票樣”字樣并加以注銷后,送當地海關做為查驗樣本。

  附件:1、采用新防偽措施的核銷單起始編號表(略)

     2、《出口收匯核銷單》票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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