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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稅稽查案件信息反饋的通知

云地稅稽字[2000]1號

頒布時間:2000-03-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為充分發(fā)揮地稅稽查工作的職能,堵塞稅收漏洞,維護稅收秩序,促進稅收征管,根據(jù)《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第四十五條 “審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稽查報告制度,對不同案件及時分析,逐級上報”的規(guī)定,各級地稅稽查局應及時將稅務稽查中發(fā)現(xiàn)的征管環(huán)節(jié)的漏洞和不足反饋給征管部門,以促進其改進工作,加強管理,達到堵塞漏洞,增加稅收收入的目的。具體辦法如下:

  一、各級地稅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在送達被查單位的同時,應及時抄報被查單位的主管地稅局,以便主管地稅局掌握該單位的納稅情況。

  二、對一般性案件,各級地稅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直接抄送主管地稅機關;對重大案件,各級地稅稽查局應進行稽查成果的分析,找出稅收征管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以及工作中需要完善的方面,填制《稅務稽查案件信息反饋意見表》(格式附后),連同《稅務處理決定書》,一并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

  三、各級征收管理部門應根據(jù)稽查反饋的情況,及時改進日常工作方法,加強征收管理工作。并將有關改進情況及時反饋給稽查部門。

  四、各級地稅稽查局應根據(jù)所查案件,認真填寫《稅務稽查案件信息反饋意見表》,報征管部門,在糾錯堵漏的同時,確實做到以查促征管,保證稅收法令的正確貫徹實施。

  五、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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