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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恢復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國稅流[1998]48號

頒布時間:1998-11-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開發(fā)區(qū)、保稅區(qū)、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恢復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財工字[1998]24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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