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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陽縣國家稅務局關于限期辦理稅務登記證驗證手續(xù)的公告

平國稅告字32號

頒布時間:1998-01-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平陽縣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一九九七年度稅務登記驗證檢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驗證通告)要求,全縣廣大納稅人基本上能按期向各辦稅服務廳辦理驗證手續(xù),但個別納稅人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尚未按期辦理驗證手續(xù)的,必須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驗證手續(xù)。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未按《驗證通告》規(guī)定期限辦理驗證的納稅人。限于1998年2月10前向各辦稅服務廳辦理驗證手續(xù)。

  二、從事生產經營有納稅人,應從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對已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未辦理的,限于1998年2月10日前稿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領取稅務登記證,亮證經營。

  三、稅務機關將對在限期內理稅務登記、驗證手續(xù)的納稅人予以從輕處罰;對再超過期限的,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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