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計[2000]76號
頒布時間:2000-06-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縣國家稅務局(不含寧波),省局稽查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執(zhí)行稅款入庫和退庫制度嚴肅財稅紀律的緊急通知》(國稅發(fā)[2000]103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1.各級國稅部門應加強稅收會計核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如實反映各項應征稅款、減免稅款、欠繳稅款和呆賬稅金,不得弄虛作假。稅收會統(tǒng)報表與稅收電月報的數字口徑應一致,相關數字對應一致。
2.代征、代收、代扣稅款手續(xù)費的提取,各級國稅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駐省財監(jiān)辦、省國稅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杭州支行聯合通知(財駐浙監(jiān)字[1999]93號、浙國稅計[1999]101號)規(guī)定的范圍、退庫手續(xù)和手續(xù)費計提比例辦理退庫業(yè)務。對企業(yè)自行申報的稅款、稅務機關直接開票征收的稅款和助征員征收的稅款,不得納入代征手續(xù)費提取范圍。
3.稅務稽查收入應按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和省財政廳聯合通知(浙國稅稽[1998]59號)及省國稅局補充通知(浙國稅稽[1999]12號)規(guī)定的要求在銀行開設“稅務稽查收入”專戶進行劃解。除此之外,各級國稅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銀行開設個人儲蓄賬戶和“過渡賬戶”存儲稅款,更不得將稅款存入經費賬戶并計收利息。
4.各級國稅機關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各縣級國稅機關的自查面應達到100%;在此基礎上各市地局應選擇2—4個縣級稅務機關進行抽查。
各市地局的檢查和抽查工作要求在8月20日以前結束。8月下旬省局將組織人員對部分市、縣局的檢查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5.各地對這次稅款征收入庫和遲庫工作及會計核算工作的檢查要提高認識,統(tǒng)一思想,端正態(tài)度,把檢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制定工作方案,嚴密組織實施,保證檢查質量。檢查工作結束后,各地應進行全面總結,各市地局應將本地區(qū)的檢查情況和整改情況以正式文件于9月10日前報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