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guī)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云南省邊境貿易發(fā)展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云國稅發(fā)[2000]223號

頒布時間:2000-09-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云南省邊境貿易發(fā)展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63號)轉發(fā)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國內單位和個人進口屬境外罌粟替代種植的農產品(不論是收購或是自己種植),進口后直接銷售或用于生產應稅貨物銷售的,應按規(guī)定征免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境外購買后進口屬罌粟替代種植的農產品,在國家核定的數量品種范圍內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視同收購免稅農產品,按收購免稅農產品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己在境外開展罌粟替代種植并進口的屬國家核定的數量品種范圍內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農產品,比照自產農產品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在國家核定的罌粟替代種植進口數量品種范圍以外、海關按規(guī)定征收了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農產品,按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作進項稅額抵扣。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收購罌粟替代種植的農產品時,要按照實際收購金額和現行政策規(guī)定使用國內統(tǒng)一的收購憑證,收購憑證作為國內再銷售或加工后再銷售時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依據;納稅人所開具收購憑證的收購價格不能高于國內同類農產品的收購價格,凡是高于國內同類農產品收購價格的,只能按國內同類農產品的收購價格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凡是沒有按規(guī)定開具收購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一律不得計算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直接在境外開展嬰粟替代種植進口的農產品,在國內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時,計算進項稅額的購進價格也不得高于國內同類農產品的購買價格。

  進口替代種植農產品計算進項稅額參照的國內農產品的收購價格,由縣(市)國稅局根據當地市場同類產品平均收購價格確定。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屬罌粟替代種植的農產品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時,要提供相關批準文件及手續(xù),并在帳務上真實反映企業(yè)的購、銷情況,認真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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