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發(fā)[1998]420號
頒布時間:1998-11-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今年4月1日鐵路部門調整鐵路貨運價格和規(guī)范鐵路收費秩序以來,由于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過鐵路運輸貨物取得鐵路承運部門開具的貨票所列款項名目繁多,對哪些屬于運費準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哪些不屬于運費不被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現行稅收政策規(guī)定不夠明確,各地執(zhí)行不一。經向鐵路部門了解,鐵路承運部門用“貨票”向用戶收取的款項主要有6項:一是運行運費、發(fā)到運費;二是鐵路建設基金;三是電氣化鐵路電力附加費;四是國家批準的地方鐵路建設附加費;五是鐵路特殊運價;六是其他雜費及印花稅等。這6項運雜費不是每次承運貨物都全部發(fā)生。
鐵路貨運雜費由鐵路承運部門單獨用鐵路“運費雜費收據”向用戶收取。鐵路承運部門在開具“貨票”收取運費以后發(fā)現少收的運費一般開具“運費雜費收據”收取。
鐵路承運部門通過客運列車運輸的貨物一般開具“包裹票”收取運費。為了統(tǒng)一和規(guī)范增值稅政策,有利于稅收征管,根據現行增值稅法規(guī),經研究,現將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銷貨物支付給鐵路承運部門準予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運費包括:“貨票”上的發(fā)到運費、運行運費、特殊運價、鐵路建設基金、電氣化鐵路電力附加費、地方鐵路建設附加費,“包裹票”上的運費及“運費雜費收據”上的補收運費。
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給鐵路承運部門的雜費及其他費用,不論取得的票據是“包裹票”、“運費雜費收據”還是“貨票”,均不能計算進項稅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