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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地區(qū)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云國稅發(fā)[1999]269號

頒布時間:1999-09-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支持和鼓勵企業(yè)采取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的經營方式參與市場競爭,減少經營管理環(huán)節(jié),同時解決因匯總繳納增值稅帶來的地區(qū)間利益轉移、稅收征管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經研究,決定對我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省內跨地區(qū)設置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繳納增值稅經批準可以采取在分支機構預征,由總機構統(tǒng)一結算的辦法(以下稅稱“預征——結算辦法”)征收?,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zhí)行。

  一、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一般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征:

  1、屬總機構的派出機構,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并且是獨資的經濟組織;

  2、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機構承擔;

  3、直接從事貨物的生產經營業(yè)務,經營活動全部由總機構控制;

  4、不獨立計算盈虧和會計決算。

  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省內跨地區(qū)設置分支機構要求實行預征——結算辦法的,由企業(yè)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經地、州、市國稅局或省國稅局審批同意后執(zhí)行。屬跨地州市經營的,須報經省國稅局審核同意后執(zhí)行,地州市國稅局在上報省國稅局的同時應抄送有關的地州市國稅局;屬跨縣(市)經營的,須報經地州市國稅局審批同意后執(zhí)行,縣(市、區(qū))國稅局在上報地州市國稅局的同時應抄送有關的縣(市、區(qū))國稅局。

  三、應征稅款按以下辦法計算:

  1、分支機構銷售的貨物,依核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其計算公式為:預征稅額=應稅貨物銷售額×預征率。

  2、總機構月末依據全部銷售額和進項稅額,計算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并憑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扣減其預征的稅款后,計算應補(退)稅額,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分支機構預征稅額如總機構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小于分支機構預征增值稅額不足抵扣的,其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

  四、分支機構預征增值稅的預征率應根據納稅人最近1-2年的增值稅平均稅負率扣除一定比例后計算,以確保在分支機構預征的增值稅不高于其實際應承擔的稅負水平。預征率的計算公式為:預征率=增值稅平均稅負率-扣除比例扣除比例約為20%。預征率須匯同審批意見一并報上級國稅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執(zhí)行。

  工業(yè)企業(yè)設置分支機構的增值稅平均稅負率,應根據同類貨物的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平均稅負水平測算確定。

  五、對經批準實行預征——結算辦法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應持總機構稅務登記證件到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注冊稅務登記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按規(guī)定領購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普通發(fā)票,按規(guī)定申報納稅和報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有關資料。對分支機構原則上都要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 件不受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限制。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稅款繳納情況和發(fā)票使用情況的日常管理稽核檢查,并加強與總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的聯系,確保總、分支機構增值稅足額入庫。

  六、對分支機構在執(zhí)行預征——結算辦法中有違反規(guī)定和發(fā)生偷逃國稅行為的,一經查實,應立即報批準機關取消其執(zhí)行預征——結算辦法的資格,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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