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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稅征[1998]23號

頒布時間:1998-08-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礦區(qū)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98號)轉發(fā)給你們,并就其中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凡稅款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一律報地、州、市地稅局局長批準。

  二、同一納稅人應納的同一個稅種的稅款符合延期繳納法定條件的,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發(fā)生二次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無論稅款大小,一律逐級報省局局長批準。

  三、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通知精神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凡濫用職權擅自越權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上一級稅務機關要及時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稅務局(分局)局長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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