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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確定當期進項稅額抵扣上限征收稅款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云國稅發(fā)[1997]57號

頒布時間:1999-02-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我省對連續(xù)三個月以上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確定當期進項稅額抵扣上限征收稅款辦法”以來,對保證增值稅稅款的均衡入庫,稅收收入任務的完成,特別是對控制以故意逃稅為目的造成的長期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現象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反映出一些問題需要改進和完善。省局認為,隨著我省國稅系統(tǒng)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重點稽查力量的不斷加強,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長期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問題的有效辦法主要是加大重點稽查的力度,強化日常稽核檢查,并不斷提高稽核檢查質量。同時,根據全國稅務局長會議精神,經研究,現對實行“確定當期進項稅額抵扣上限征收稅款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長期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認真進行重點稽核、稽查,全面掌握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情況,查清長期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原因,按現行稅收法規(guī)進行處理。

  二、對少數異常申報戶(負申報、空申報)無正當理由,又連續(xù)3個月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報經地、州、市局批準后可采取“確定當期進項稅額抵扣上限”的辦法征收稅款。各地在掌握上要注意分清原因,弄清情況,對抵扣上限辦法的使用要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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