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云南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云國稅發(fā)[2004]56號

頒布時間:2004-03-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云南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fā)[2003]92號)一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各地不和隨意改變評定內容與標準,評定的范圍和數(shù)量由各地自行決定。評定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報告。

  附件1:云南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的實施,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實施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納稅人的涉稅事項只涉及地方稅務局或國家稅務局的,由地方稅務局或國家稅務局各自自行評定納稅人的信用等級,不需共同核定。

  第二章 評定組織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lián)合成立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主管領導任組長和副組長,成員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管部門的人員組成。

  省、市級領導小組負責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的協(xié)調和監(jiān)督,以及對上報納稅信用評定事項的解決。

  縣級領導小組負責納稅信用等級的共同核定,以及有關評定管理工作的協(xié)調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縣(區(qū)、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成立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委員會,由主管領導任主任、征管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成員由稅政、稽查、計會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初步確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或者核定。

  第五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由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征管部門負責牽頭,在征管部門設置納稅服務管理崗明確崗位人員負責納稅信用評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管理工作。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部門之間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本局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積極向當?shù)厝嗣裾畢R報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情況,并加強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協(xié)調。

  第三章 考評指標及分值

  第七條 納稅信用等級考評指標珠種類及計分值:

 ?。ㄒ唬┒悇盏怯涱?,計分15分;(二)納稅申報類,計分25分;(三)賬簿、憑證管理類,計分15分;(四)稅款繳納類,計分25分;(五)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為類,計分20分。

  第八條 稅務登記類分解指標及計分值:

 ?。ㄒ唬╅_業(yè)登記。依法按期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計分5分;逾期辦理稅種登記的,計0分;在評定年度內,不屬于新開業(yè)登記的,可視為已按期辦理;

  (二)變更登記。依法按期辦理變更登記的,計5分;逾期辦理變更登記的,計0分;未發(fā)生變更登記的,分值計入開業(yè)登記指標;

  (三)扣繳稅款登記。依法按期申報扣繳稅款登記的,計1分;逾期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計0分。按規(guī)定不需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分值計入到開業(yè)登記指標;

  (四)登記證件使用。無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行為的,計1分;有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行為的,計0分;

 ?。ㄎ澹┠隀z和換證。按期年檢和換證的,計1分;不按期年檢和換證的,計0分;

 ?。┿y行帳號報告。按期書面報告全部銀行帳號的,計1分;不按期報告或未報告其全部銀行帳號的,計0分;無需報告銀行帳號的納稅人,分值計入年檢和換證指標;

 ?。ㄆ撸┘{稅認定。申請認定事項及報送資料真實的,計1分;對認定事項及報送資料不真實的,計0分。無認定申請的納稅人,分值計入登記證件使用指標。

  第九條 納稅申報類分解指標及計分值:

  (一)按期納稅申報率。計5分,以評定定期按期申報率乘計分值計算;

 ?。ǘ┌雌谏陥鬁蚀_率。計5分,以評定定期申報準確率乘計分值計算;

 ?。ㄈ┐鄞U按期申報率。計5分,以評定期代扣代繳按期申報率乘分值計算。無代扣代繳納義務的納稅人,分值計入按期申報率指標;

 ?。ㄋ模┐鄹乩U按期申報準確率。計5分,以評定期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乘分值計算。無代扣代繳義務的納稅人,分值計入按期申報準確率指標;

 ?。ㄎ澹﹫笏拓攧諘媹蟊砗推渌{稅資料。計5分,以評定期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率乘分值計算。不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納稅人,分值計入申報按期申報率指標。

  第十條 賬簿、憑證管理類分解指標及分值:

 ?。ㄒ唬﹫笏拓攧諘嬛贫然蛘哓攧諘嬏幚磙k法各會計核算軟件。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的,計4分,不按期報送的計0分。

  (二)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憑證,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依法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憑證,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的,計4分;未按規(guī)定辦理的,計0分;

 ?。ㄈ┌l(fā)票的保管、開具、使用、取得。依法按照規(guī)定保管、開具、使用、取得發(fā)票的,計4分;未按規(guī)定辦理的,計0分;

 ?。ㄋ模┒惪匮b置及防偽稅控系統(tǒng)的安裝、保管、使用。按規(guī)定安裝、保管、使用稅控裝置及防偽稅控系統(tǒng)的,計3分;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計0分。

  以上四項指標,納稅人若無該項指標的,分值計入上一項指標計算;有違反規(guī)定之一的,均按照0分計算。

  第十一條 稅款繳納類分解指標及分值:

 ?。ㄒ唬{稅款按期入庫率。計分10分,以評定期按期入庫率乘分值計算;

  (二)欠繳稅款情況。計8分,以評定期欠稅率乘分值計算,未發(fā)生欠稅的,計滿分;

  (三)代扣代繳稅款按期入庫率。計7分,以評定期代扣代繳稅款入庫率計算。無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分值平均計入其他兩項指標。

  第十二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為類分解指標及分值:

 ?。ㄒ唬┥娑愡`法犯罪記錄,分值8分。無涉稅違法犯罪記錄的,計8分;有涉稅違法犯罪記錄的,計0分;

  (二)稅務行政處罰記錄,分值6分。無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計6分;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計0分;

 ?。ㄈ┢渌愂者`法行為記錄,分值6分。無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記錄的,計6分;有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記錄的,計0分。

  第十三條 評定級別的定性指標,按《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程序分為:

 ?。ㄒ唬┛荚u程序;(二)核定程序;(三)公告程序;(四)查詢程序;

  第十五條 考評程序:

  (一)由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五項評定指標進行考評,填制《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表》;(二)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表》送交納稅人認可,納稅人對考評分和級別定性指標,具有陳述權、申辯權。納稅人有異議的,自按到《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表》15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書,并提供有關證明資料。稅務機關在10內給予書面答復。

 ?。ㄈ┙?jīng)納稅人認可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表》,由分局(處)、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縣(區(qū)、市)局征管(科)股的納稅服務管理崗位人員簽收。

  第十六條 核定程序:

 ?。ㄒ唬┘{稅服務管理崗位人員初審《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表》,初步確認納稅信用等級級別。初審不能通過的,退回報送部門,重新考評;

 ?。ǘ┏鯇復ㄟ^的,報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確定納稅人的信用等級級別。評定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納稅服務管理崗位人員列席產(chǎn)作會議記錄;

 ?。ㄈ┛h(區(qū)、市)國稅、地稅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聯(lián)合領導小組共同核定納稅人的信用等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分別報各自的上一級局,由上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領導小組共同核定;

  (四)地州市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領導小組共同評定納稅人信用等級,按照“從低原則”,自收到上報評定的相關資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分別報省局。

 ?。ㄎ澹┦〖壖{稅信用等級領導小組,自收到地州市局上報評定的相關資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依照從低原則作出核定并書面通知。

  (六)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由縣級國、地稅聯(lián)合采取公告、電視、報刊等形式公示納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經(jīng)營地址、考評分、擬評定級別;

 ?。ㄆ撸┙?jīng)公示無檢舉的納稅人,可確定為納稅信用等級A級,由縣級國稅、地稅共同向納稅人頒發(fā)A級證書,并告知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檢舉的,待查明原因后核定級別。

  第十七條 公告程序:

 ?。ㄒ唬┘{稅信用等級A級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公告申請,表明公告的方式、內容。

 ?。ǘ┕媸马棧煽h級稅務機關代為辦理。公告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納稅人承擔。

  第十八條 查詢程序:

 ?。ㄒ唬┕瘛?shù)厝嘶蛘咂渌M織可通過電話、上門等方式向縣、區(qū)、市局查詢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的事項;(二)查詢人員需要書面告知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

  第五章 評定責任

  第十九條 納稅信用等級管理的激勵與監(jiān)控按照《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制度。

  省稅務機關統(tǒng)一制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職責、流程、標準、質量、考核、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制度。

  地、州、市稅務機關統(tǒng)一制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范圍、進程、激勵與監(jiān)控制度。

  縣(區(qū)、市)稅務機關制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操作、宣傳、培訓、查詢、方式等具體評定辦法,以及評定數(shù)據(jù)源管理的各項制度。

  第二十一條 省稅務機關有計劃的應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現(xiàn)代科學的管理方法,建立規(guī)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的納稅信用評價體系。

  第二十二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衽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具體追究辦法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分別制定。

  第二十三條 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管理工作實施評定質量考核,具體辦法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分別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表證單書。

 ?。ㄒ唬都{稅信用等級評定表》;

  (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匯總登記》;

  (三)《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統(tǒng)計表》;

  (四)《納稅信用等級A級證書》。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修改,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執(zhí)行。

  附件2:相關表證單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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