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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方財政局 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

甘財稅[2001]45號

頒布時間:2001-07-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甘肅省地方財政局 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財政處(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快消化積壓空置商品房,促進房地產(chǎn)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積極防范金融風險,現(xiàn)根據(jù)《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精神,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就積壓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chǎn)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中規(guī)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免征營業(yè)稅、契稅的優(yōu)惠政策,延期執(zhí)行兩年,即延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別墅、渡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應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營業(yè)稅、契稅。別墅、渡假村等高消費性的住房的指單位面積造價較高的高級公寓、別墅、渡假村等毫華住宅??砂醋≌ㄔO項目審批時所確定的住宅建設項目類別進行確定;或按單位面積造價進行確定,即單位面積造價超過當時、當?shù)亟?jīng)濟適用住房平均單位面積造價一倍以上的為高消費性商品房。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應以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后所發(fā)放的合格證所署日期為準。

  二、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yè)用房、寫字樓、住房(不含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免征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凡是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簽訂購房合同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經(jīng)簽訂購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執(zhí)行。對1999年8月1日以后簽訂購房合同,且已按原政策繳納契稅的,應按本規(guī)定退還多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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