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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渝地稅發(fā)[1999]201號

頒布時間:1999-06-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萬州、黔江開發(fā)區(qū)地方稅務局,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附件:1.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略)

     2.稅務違法案件舉報領獎通知(格式)(略)

     3.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略)

  附件: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公民舉報稅務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8]211號文件及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對舉報偷稅、逃避迫繳欠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fā)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給予物質(zhì)獎勵和精神獎勵,并嚴格為其保密。

  前款的物質(zhì)獎勵,不適用于稅務、財政、審計、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檢察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人;但對匿名舉報案件查實后,稅務機關認為可以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酌情給予獎勵。

  第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應建立稅務違法案件獎勵基金(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基金),專款專用。

  舉報獎勵基金從稅務稽查提成的征收經(jīng)費的30%劃入舉報獎勵基金,不足部分,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專項追加撥付。

  舉報獎勵基金由稽查管理部門管理,稽查管理部門未設財務機構的,可委托區(qū)縣(市)地稅局負責開支的財務機構代管,經(jīng)費撥付機構、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五條 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經(jīng)查實并依法處理后,根據(jù)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按照以下比例以內(nèi)計發(fā)獎金:1.查補收入(包括滯納金、罰款以下同)在10萬元以內(nèi)的,在1.8%以內(nèi)給獎;2.查補收入在10-30萬元的,在1.6%以內(nèi)給獎;3.查補收入在30-50萬元的,在1.4%以內(nèi)給獎;4.查補收人在50-80萬元的,在1.2%以內(nèi)給獎;5.查補收入在80萬元以上的,在1%以內(nèi)給獎。

  按照以上獎勵比例確定的獎勵數(shù)額,由稽查管理部門填制《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報區(qū)縣(市)局分管局長審批,市稽查局由局長審批。

  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發(fā)放獎金比例需提高的和每案獎金超過5萬元的,報市局審批。

  對公民舉報非法印制地方稅收普通發(fā)票案件獎勵辦法,按市局渝地稅發(fā)[199 9]96號文件辦理。

  第六條 對計發(fā)獎勵的查補收入,必須是舉報人舉報時明確反映的內(nèi)容,不包括稅務機關在檢查時深入查補的其他稅收收入。舉報人舉報內(nèi)容含糊不清或舉報內(nèi)容不明確的,由稅務機關酌情給獎。

  第七條 同一稅務違法行為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或者其所屬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

  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所提供情況對查清該案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八條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稅務違法行為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領取。

  第九條 舉報獎金由負責查處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的稅務機關支付。舉報中心應當在案件查結后一個月內(nèi),根據(jù)舉報人的申請?zhí)顚憽抖悇者`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并注明有關事項,按照規(guī)定程序?qū)徟?,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中心領獎通知后三個月內(nèi),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一條 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并注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及填發(fā)單位。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由舉報中心作為保密件保管。領取獎金款項的財務憑證另行制作,財務憑證只注明舉報案件名稱、編號和舉報獎金數(shù)額及審批人、經(jīng)辦人的簽名,不填寫舉報內(nèi)容和舉報人姓名及身份。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的式樣(略)。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頒發(fā)舉報獎金時,可應舉報人的請求,簡要告知其所舉報的稅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但不提供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及有關案情材料。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舉報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防止獎金被騙取。

  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金被騙取的,除追繳獎金外,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舉報人,稅務機關除給予物質(zhì)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但公開表彰宣傳必須事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舉報人取得的獎金收入,依照有關規(guī)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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