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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慶市農業(yè)銀行勞動服務部提取管理費的復函

重地稅函[1997]105號

頒布時間:1997-09-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重慶市農業(yè)銀行勞動服務部:

  你行勞服部重農行勞函[1997]第001號函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6]117號文件和四川省農行財務制度規(guī)定等精神,為促進我市城鄉(xiāng)經濟的發(fā)展,支持農行勞務部招展儲蓄業(yè)務,規(guī)范其財務管理、經研究,同意農行勞務部按年勞務收入的4%比例提取管理費,分別用于各級主管部門(詳見重農行勞函[1997]第001號文附后)。提取管理費應按規(guī)定使用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管理費專用發(fā)票。所提管理費必須在管理費使用范圍內開支,年度終了后應將管理費收、支、結余情況報送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和重慶市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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