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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浙江桐柏抽水蓄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稅務登記問題的函

浙地稅征[2000]65號

頒布時間:2000-08-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臺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報給省人民政府的《關于浙江桐柏抽水蓄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稅務登記在天臺的請示》(臺政發(fā)[2000]124號),已由省人民政府明傳我局(浙機明傳收1012號)。經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由于浙江桐柏抽水蓄能發(fā)電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抽水蓄能和發(fā)電上網(wǎng)銷售,其生產經營場地在天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按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管轄范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因此,浙江桐柏抽水蓄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天臺縣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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