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1]231號
頒布時間:2001-11-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不發(fā)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
省局《關于印發(fā)<欠繳稅金核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地稅計[2001]8號)實施以來,部分市縣局上報的有關死欠銷材料、審核程序、管理職責尚不夠規(guī)范,給省局審批核銷帶來一定難度。為有利于加強死欠核銷的管理,確保死欠核銷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現(xiàn)對死欠核銷有關問題再作進一步的明確:
一、申請死欠稅款的核銷,必須按納稅人分別填報《核銷死欠申請表》(見附件),附法院裁定書、法定清算報告等復印件,并正式行文報省地稅局審批。
二、基層主管地稅機關應嚴格按照省局《欠繳稅金核算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填寫《核銷死欠申請表》附有關材料,上報市縣地稅局。市縣地稅局計財部門必須對基層主管地稅機關上報要求核銷的死欠情況在進行認真審核把關、確定情況屬實并簽署意見后,報領導審簽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