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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浙地稅發(fā)[2003]91號

頒布時間:2003-07-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不發(fā)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稽查局、外稅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一、關于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的管理問題

 ?。ㄒ唬┑酵饪h(市、區(qū))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其不獨立經濟核算的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區(qū))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連續(xù)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yè)地辦理注冊稅務登記手續(xù);12個月內累計不超過180天的,應向營業(yè)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

 ?。ǘ{稅人報驗登記所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標明的經營期限,超過180天的,即可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手續(xù);未超過180天的,先辦理報驗登記,在實際經營期連續(xù)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后,再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

 ?。ㄈ└鞯氐恼鞴芫质芾硗鈦斫洜I戶報驗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上報縣(市、區(qū))地稅局備查。

 ?。ㄋ模缈h(市、區(qū))從事生產、經營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無論是辦理報驗登記還是辦理注冊登記,均需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二、關于納稅申報的管理問題

  對以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相應的紙質申報資料的報送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但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征管工作的需要(如注銷前和實施稽查前等),可以責成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紙質申報資料報送期限前,提前報送本年度已報的數(shù)據(jù)電文所對應的紙質申報資料,以防電子數(shù)據(jù)不正確而造成責任不明。

  三、關于簡易申報、簡并征期問題

 ?。ㄒ唬般y稅聯(lián)網(wǎng)或銀稅庫聯(lián)網(wǎng)、實時扣稅,并在征期內扣稅成功視同已申報”的“簡易申報”方式,是當前我省雙定納稅人的主要納稅申報方式,也是雙定納稅人征管的發(fā)展方向。對尚未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雙定納稅人(包括有些委托代征戶),各地要創(chuàng)造條件抓緊到位。

  對偏遠的山區(qū)、海島以及農村的雙定納稅人(包括委托代征和已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雙定納稅人),經由縣或縣以上地稅機關批準,可以實行簡并征期。簡并征期的納稅期限,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由縣或縣以上地稅機關自行確定,并報省局備案。

 ?。ǘ嵭泻喴咨陥蟮碾p定納稅人,其銀行存款不足以扣繳全部稅款的,應先就存款余額扣繳部分稅款,不足部分再通知申報。

 ?。ㄈ┰瓌t上不要求簡易申報的雙定納稅人報送紙質申報資料,但超定額電話申報的納稅人,其相對應的紙質申報資料的報送期限和管理方式,同數(shù)據(jù)電文納稅申報管理。

  四、其他問題

 ?。ㄒ唬┘{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在第一時間內難以書面報告的,應在采用其他方式報告后一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書面報告。

 ?。ǘ┒悇諜C關認可的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聲明所刊登的報刊,須是縣級以上公開發(fā)行的報刊。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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