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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1999)(一)

財預字[2001]10號

頒布時間:2001-01-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1999)》已經確定,現發(fā)給你們。

  1999年中央補助你?。ㄗ灾螀^(qū))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額萬元,在辦理1999年財政決算時結算。

  附件: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1999)

    根據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要求,中央對地方實施財政轉移支付。

  鑒于目前中央財政可用于轉移支付的財力有限,要調整各地的既得利益也很困難。

  同時,在轉移支付制度的設計方面,還面臨著統計數據不完整、測算方法不完備等技術性問題,

  要建立十分規(guī)范的轉移支付制度,條件尚不成熟,目前暫實行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

  中央財政根據財力狀況,選擇一些客觀性及政策性因素,采用相對規(guī)范的方法,進行有限的轉移支付,逐步向規(guī)范化的轉移支付制度靠攏。

  一、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的基本原則

  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不調整地方既得利益。

  中央財政從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用于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逐步調整地區(qū)之間的利益分配格局。

  (二)力求公平、公正。

  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以各地標準財政收支差額作為計算轉移支付的依據,支大于收的差額越大,補助越多,體現公平原則;轉移支付全部選用客觀因素計算標準收支,各地采用統一公式,不受主觀因素影響,體現公正原則。

  (三)突出重點,體現對民族地區(qū)的照顧。

  過渡期轉移支付重點幫助財政困難地區(qū)緩解財政運行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實現各地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均等化;同時,對民族省區(qū)和非民族省區(qū)的民族自治州適度傾斜,以體現黨和政府的民族政策。

  二、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額的確定

  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額由客觀因素轉移支付額和政策因素轉移支付額構成。

  客觀因素轉移支付額主要參照各地標準財政收入和標準財政支出差額以及客觀因素轉移支付系數計算確定。

  其中:標準財政收入根據各稅種的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標準稅基×標準稅率”和“收入基數×(1+相關因素增長率)”等辦法計算確定;標準財政支出主要按人員經費(不包括衛(wèi)生和城建系統)、公用經費(不包括衛(wèi)生和城建系統)、衛(wèi)生事業(yè)費、城市維護建設費、社會保障費、撫恤和社會救濟費、支援農業(yè)生產支出和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支出分類,分別采用不同方法計算確定。

  政策性轉移支付主要根據民族地區(qū)標準財政收支差額以及民族地區(qū)政策性轉移支付系數計算確定。

  各地區(qū)財政轉移支付額的計算公式為:

  某地區(qū)財政轉移支付額=該地區(qū)客觀因素轉移支付額+該地區(qū)政策因素轉移支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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