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02]6號
頒布時間:2002-01-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司法總:
你部《關于商請將律師資格考試考務費項目變更為國家司法考試考務費項目并調整收費標準的函》(司發(fā)函[2001]354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有關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司和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員實行統(tǒng)一司法考試制度的規(guī)定,為確保司法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意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機關向考生收取司法考試費,你部在組織司法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機關集中收取司法考試考務費,同時取消律師資格考試考務費。
二、司法考試費收費標準的核定原則,以及司法考試考務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司法機關按照規(guī)定收取司法考試費司法考試考務費,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jù)。
四、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fā)[1996]29號)
的規(guī)定,司法機關收取司法考試費、司法考試考務費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繳入地方和中央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和中央財政專戶,支出按照批準的預算以及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安排使用。
五、司法機關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zhí)行,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同時,要自覺接受財政、價格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六、本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敦斦?、國家計委關于涉外涉臺公證書工本費等收費問題的通知》(財綜[2000]2號)中有關律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