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財政部關于清理整頓各種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財規(guī)[2000]16號

頒布時間:2000-07-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fā)〔1996〕29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yè)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fā)〔1997〕14號)的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規(guī)范政府分配秩序,根據(jù)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經(jīng)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現(xiàn)就清理整頓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的范圍。各地區(qū)、各部門以征收、提取、價外附加、稅費附加等各種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籌集建立的具有專項用途且目前仍在執(zhí)行的各種政府性基金(包括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均屬于清理整頓的范圍。主要包括: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國務院和財政部及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捐贈、贊助設立的基金,基金會募集建立的基金以及行政事業(yè)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提取建立的專用基金,不屬于清理整頓的范圍。

  二、清理整頓的組織。清理整頓工作采取條塊結合、分工負責的方式進行。全國清理整頓政府性基金的工作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負責組織本地區(qū)和本部門的清理整頓工作。各地區(qū)的清理整頓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上級財政部門要對下級財政部門的清理整頓工作進行部署和指導。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本部門直屬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進行部署和指導。

  三、清理整頓的方式及程序。清理整頓工作采取先清理登記后審核處理的辦法。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有關部門在清理匯總的基礎上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執(zhí)行的所有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登記并提出初審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部門執(zhí)行的所有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清理登記并提出初審意見。在清理登記和初審過程中,各地區(qū)、各部門要認真填寫《國家批準的政府性基金清理登記審查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清理登記審查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清理登記審查表》(表樣詳見附件一)。在填寫時,應分別列明項目名稱、批準機關及文號、征收對象和范圍及標準、管理方式、1999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及年終滾存結余等情況(填表說明詳見附件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應將審核匯總的《國家批準的政府性基金清理登記審查表》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清理登記審查表》報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將審核匯總的《國家批準的政府性基金清理登記審查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清理登記審查表》,連同政府性基金的批準文件、清理登記的情況和初審意見的說明,于2000年10月1日前報財政部。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后,提出對現(xiàn)有政府性基金保留、取消和規(guī)范管理的意見,以及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措施和建議,形成政府性基金清理整頓總結報告,上報國務院審定。

  四、清理整頓的監(jiān)督檢查。在清理整頓過程中,上級財政部門要對下級財政部門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本直屬機構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各地區(qū)、各部門清理登記政府性基金的工作結束后,財政部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到一些地區(qū)、部門檢查清理整頓情況。對不按規(guī)定如實清理整頓、隱瞞不報的政府性基金,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將其收入全部沒收上繳中央財政。對需追究領導責任的,要移送監(jiān)察機關處理。

  五、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清理整頓政府性基金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做好組織協(xié)調工作,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清理登記,確保有關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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