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規(guī)[2000]24號
頒布時間:2000-08-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建設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委(建設廳):
為了加快城市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推進公有住房管理體制改革和房管機構轉換經營機制,妥善安置直管公房出售后房管機構離退休人員和富余人員,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fā)〔1998〕23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財政性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規(guī)〔2000〕23號)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現就房管機構轉換經營機制資金(以下簡稱“轉制資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轉制資金從納入“政府住房基金”預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
二、轉制資金的開支范圍包括:
(一)在參加當地企業(yè)社會保險統(tǒng)籌之前,支付房管機構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醫(yī)療費;
?。ǘ┌匆?guī)定支付房管機構富余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一次性補償金;
?。ㄈ┓抗軝C構改企轉制或者組建新企業(yè)的啟動資金。
第(一)項開支按照房管機構實有離退休人數,參照當地事業(yè)單位離退休費、醫(yī)療費開支標準核定。
第(二)、(三)項開支按照最高不超過直管公房出售收入15%的比例核定,具體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000年7月1日前已出售的直管公房,按直管公房出售收入2000年6月30日帳面余額15%的比例補提。
三、房管部門要按照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轉制資金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統(tǒng)籌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入庫進度辦理資金撥付。
四、房管機構改制為企業(yè)后,應盡快參加當地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統(tǒng)籌;離退休人員養(yǎng)老金和醫(yī)療費相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不再從轉制資金中開支離退休費和醫(yī)療費。
五、轉制資金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顚S茫抗懿块T要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定期編報轉制資金支出預決算。各級房管機構不得以轉制為名,挪用和坐支轉制資金,對違反本通知精神和財經紀律的,財政部門要立即收回撥付的轉制資金,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轉制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