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金[2001]283號
頒布時間:2001-12-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計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計委,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yè)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深圳發(fā)展銀行,招商銀行:
自1987年起,中德財政合作項下陸續(xù)安排了7期銀行信貸規(guī)劃(以下簡稱“中間信貸”),作為德國政府貸款的一種實施形式,專門用于資助非國有中小企業(yè)生產性項目,每個項目貸款金額不超過1000萬德國馬克。每期中間信貸由1家銀行單獨或2家銀行聯合以低于市場利率的貸款條件辦理項目的轉貸。
結合中間信貸的特點,本著優(yōu)化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原則,現就今后中間信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結合中德財政合作計劃與國家計委共同商定每期中間信貸的規(guī)模,確定各承擔中間信貸轉貸工作的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的信貸額度,并列入國家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
二、每期中間信貸均由財政部與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內容包括該期中間信貸的規(guī)模、貸款條件、轉貸銀行、轉貸條件和使用要求等。
三、間信貸項下的項目采取備案制。各承辦銀行可根據本行發(fā)放貸款的規(guī)定,選擇已經各地方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進行獨立評估,自行確定貸款項目。項目確定后,各承辦銀行直接將有關項目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劃和財政部門。如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在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則視為認可,并由國家計委將其列入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計劃,財政部和承辦銀行依此開展對外工作。
中間信貸項下的項目均享受國家有關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方面的優(yōu)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