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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999年第2號

財政部公告1999年第2號

頒布時間:1999-03-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現就發(fā)行1999年憑證式(一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發(fā)行總額為500億元,分為三年期和五年期兩種,其中三年期350億元,年利率為百分之四點七二;五年期150億元,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點一三。

  二、本期國債從1999年3月10日開始發(fā)行,4月30日結束。發(fā)行期內如遇銀行存款利率調整,尚未發(fā)行的本期國債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調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調整的百分點作同幅調整,提前兌取分檔利率的調整情況另行通知。

  三、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復利,逾期不加計利息。本期國債為記名國債,不得更名,可以掛失,可以在銀行質押貸款,質押貸款辦法另行制定。

  四、本期國債不可上市流通。投資者購買后如需變現,可隨時到原購買網點提前兌取,并按實際持有時間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付利息。

  三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滿半年的,不計息;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四四;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年利率為百分之三點七八;滿兩年不滿三年的,年利率為百分之三點九六。

  五年期憑證式國債:除按上述分檔利率執(zhí)行外,持有時間滿三年不滿四年的,年利率為百分之四點七七;滿四年不滿五年的,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點零四。

  五、本期國債全部面向城鄉(xiāng)居民個人發(fā)行,投資者可到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及部分其它商業(yè)銀行的營業(yè)網點購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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