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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財政部接待地方和部門領導以及部領導應邀參加各類活動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93]財辦發(fā)字第9號

頒布時間:1993-04-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辦公廳:

  為了貫徹中辦、國辦關于減少領導同志過多事務性活動的通知精神,搞好地方、部門各級領導同志來財政部商談工作的服務與接待,我部制定了《財政部接待地方和部門領導以及部領導應邀參加各類活動的若干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按此辦理有關事宜。

  1993年4月14日

  附:財政部接待地方和部門領導以及部領導應邀參加各類活動的若干規(guī)定

  為了提高辦事效率,保持機關良好的工作秩序,切實做好機關服務和接待工作,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中央、國務院各部門的領導同志來部商談工作,根據商談內容和業(yè)務分工,一般由主管部領導出面接待。除部領導直接安排的以外,均由部辦公廳統(tǒng)一安排。如遇特殊情況部領導不能如期接待時,部辦公廳應主動向對方說明情況,在征得同意后,積極幫助聯(lián)系,請有關業(yè)務司局接待或與部領導另約商談時間。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的領導同志來部匯報工作,原則上應與有關司局聯(lián)系,并由有關司局負責接待。如確有重要事項必須向部領導匯報時,由部長秘書室負責協(xié)調,報請有關部門領導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領導同志來部商談工作,一般應提前5天與部辦公廳聯(lián)系,告知領導的姓名、職務、來部時間、商談內容、住址、聯(lián)系電話等,由辦公廳向有關領導報告,經部領導同意后將約談時間、地點等情況回復對方。

  四、其他人員來部洽談工作,通過部長秘書室聯(lián)系的,由部長秘書室轉請有關司局接待;直接與有關司局聯(lián)系的,由有關司局接待。

  五、各地區(qū)、各部門邀請部領導參加的一般性業(yè)務活動、禮儀性活動和企業(yè)的經營性活動等,均應事先與部辦公廳聯(lián)系,由部辦公廳統(tǒng)一安排。但為了減少應酬,對上述各類活動,除確有必要外,部領導原則上不專程參加。財政部也不參加上述活動的公開署名祝賀。

  六、部內各司局接待涉及部領導活動事項的報告,均應轉部辦公廳統(tǒng)一安排。對事先未經聯(lián)系而直接請部領導接待或參加活動的要求,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予安排。

  七、部領導在接談工作時,若有必要,可指定有關司局領導參加。參加會議的人員,應認真作好記錄和整理會議紀要,并經主持會議的領導批準后送其他領導和有關司局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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