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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水利部、公安部、財政部、全國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關于防汛部門購置防汛專用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汛[1988]第5號

頒布時間:1988-07-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防汛總指揮部、 水利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全國控辦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公安廳(局)、防汛指揮部、水利水電廳(局),水利部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1986〕32號《關于各部門給本系統(tǒng)配置業(yè)務用小汽車問題的通知》和國閱〔1988〕第59號文件精神,為貫徹防汛工作“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重于搶,有備無患”的方針,確保安全渡汛?,F對防汛部門配置防汛專用車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防汛專用車是各地防汛部門用于防汛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聯絡使用的專用車輛(越野吉普車型,安裝通訊電臺的可使用旅行車型,均不使用價格昂貴的高檔車)。根據車輛用途分為防汛指揮車和防汛調度車兩種。防汛專用車根據公安部《關于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規(guī)定》,統(tǒng)一安裝黃色回轉式標志燈及“單音斷鳴調”警報器,車身噴有明顯的防汛專用車名稱。使用單位必須事先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準,并只準在防汛期執(zhí)行任務時按規(guī)定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使用單位對防汛專用車要加強管理,專車專用,不準涂改專用車標志和拆除裝置,不準挪作它用。

  二、防汛專用車的配備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防汛指揮部提出編制方案,報人民政府審定并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備案。需由中央分配防汛專用車指標的,必須在當地審定的防汛專用車編制范圍以內,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防汛指揮部同?。▍^(qū)、市)財政廳(局)、控辦共同研究,根據地方資金和防汛用車需要情況確定購車品種和數量,編制購車計劃,聯合上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并抄報全國控辦。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車緩急情況和車輛資源綜合平衡后核定分配數量下達各地,并抄報全國控辦備案。

  三、國家防汛辦分配下達各地的防汛專用車,各地控購部門在省級防汛指揮部、財政廳(局)、控辦共同研究確定的數量內,可根據國家防汛辦開具的“物資調撥、分配通知單”核實資金、車輛來源開給準購證明,憑以付款和辦理行車執(zhí)照。

  四、防汛專用車除了國家按計劃分配的以外,應由國家防汛辦確定的汽車改裝廠生產。改裝廠應嚴格執(zhí)行中汽公司、公安部、交通部、全國控辦(85)中汽綜聯字第198號《關于加強汽油年度生產計劃和車輛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規(guī)定,按照國家防汛辦訂購的數量進行生產,保證質量,執(zhí)行國家銷售價格,不得自行銷售國家防汛辦訂購以外的防汛專用車。非審定的改裝廠不得冒名出售標有防汛專用車標志字樣的車輛。

  198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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