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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委、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清理整頓中小學收費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89]教財字010號

頒布時間:1989-05-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教委、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最近一段時間,各地一些中、小學校擅自向學生家長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或向學生家長所在單位攤派索要財物,社會各界對此反映十分強烈。在治理經濟環(huán)境、整頓經濟秩序當中,各地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認真清理、整頓中小學收費項目,劃清合理收費和不應收費的界限,堅決糾正亂收費現象,為教育事業(yè)發(fā)展,教書育人,創(chuàng)造良好社會環(huán)境。

  我國是發(fā)展中國家,為了發(fā)展社會生產力,振興經濟,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必須提高全民族素質,把發(fā)展教育放在突出的戰(zhàn)略位置上來,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國民基礎教育。這是國家、社會和全體人民的共同責任。根據我國的國情,辦好中小學教育,除國家各級財政逐步增加教育經費外,還要繼續(xù)鼓勵社會自愿捐資助學和群眾集資辦學,同時需要學生家長依照規(guī)定繳納一定項目的費用。各地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頓中小學收費項目時,要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制訂收費標準和辦法。為了做好此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guī)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地方,小學和初級中學免收學費,但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 經過批準可適當收取雜費。非義務教育的高級中學應收學費和雜費。

  中小學的雜費,是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雜項費用。高級中學的學費,是學生在校期間所需的部分培養(yǎng)費用。雜費、學費標準和收取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群眾經濟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研究制訂方案,報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并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酌情減免學費、雜費。具體辦法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制訂。

  二、中小學校按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應該接收入學或轉學的學生,除依統一規(guī)定標準收取學費、雜費外,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更不得借機向學生家長和家長所在單位索要財物。

  三、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借讀的學生。如確因學生家長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情況,需接收其戶口不在本地的子女借讀時, 必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可適當收取借讀費。借讀條件、辦法及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物價部門制訂。學校不得借此接收不符合借讀條件的學生就讀,也不得巧立名目,招收“計劃外”學生,或為片面追求升學率而舉辦全日制復讀班、補習班及接收已畢業(yè)學生插班復讀。各地應切實采取措施,加強對這方面工作的管理。

  四、根據我國國情,凡大、中型廠礦企業(yè)自行建立行政生活區(qū),或職工居住比較集中并距城區(qū)較遠,原則上應獨立舉辦普通中、小學。不能獨立辦學的,提倡與當地教育部門聯合辦學。有些廠礦企業(yè)單位的職工子女在地方教育部門舉辦的中小學就讀,學校除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向學生收費外,不得再向廠礦企業(yè)單位或學生家長索要財物。

  五、學校要嚴格控制代收費項目。必須由學校統一代收的費用,如訂購教科書等,應向學生家長說明情況,并另行開具收據。事后, 應及時結算并公布賬目。

  六、社會捐資助學和群眾集資辦學,是籌措中小學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的一條重要渠道,應繼續(xù)堅持。集資辦學應貫徹自愿、量力和群眾受益的原則,所需資金,企業(yè)在稅后留利,行政事業(yè)單位在預算外資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地人民政府制訂。學校不得自行向群眾和社會有關單位硬性攤派費用。

  七、農村中小學聘用民辦教師所需開支的補助費,應由縣(市)、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通過征收教育事業(yè)費附加,或由鄉(xiāng)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不要通過學校向在校學生征收民辦教師補助費。

  八、全社會都要關心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各部門、單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學校擅自攤派各種費用。對有些按規(guī)定收取的社會公共費用,可酌情減免。

  九、各省、自治區(qū)、 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7月以前對中小學現有收費項目、標準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學校收取的全部費用應納入學校財務收支,作為教育事業(yè)費的補充,??顚S?,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教職工獎勵、福利方面。各地教育、物價、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學校收費工作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對不按規(guī)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除責令其退還多收的款額外,情節(jié)嚴重的,應對學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處罰規(guī)定嚴肅處理。

  當前,我國中小學教育經費嚴重不足,辦學條件急需改善。國務院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在治理經濟環(huán)境、整頓經濟秩序中,調整資金使用結構,落實中央關于教育撥款“要兩個增長”的規(guī)定,并通過其他途徑多方籌措資金,使教育經費能夠有較多的增加,切實為中小學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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