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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試行“常年定額補助、大災超付借貸、特大災有限救助辦法”的通知

民救函[1992]326號

頒布時間:1992-10-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民政部 財政部

河北、湖南省民政廳、財政廳:

  為深化救災保險改革工作,解決部分地區(qū)長期存在的超付問題,探索建立自我約束、自我調(diào)節(jié)、安全運轉(zhuǎn)的救災保險機制,現(xiàn)決定在河北省廊坊市所屬九個救災保險縣(市、區(qū)),湖南省六個救災保險縣(市)(常德市的澧縣、臨澧縣、桃源縣、益陽地區(qū)的益陽市、益陽縣、南縣)試行“常年定額補助、大災超付借貸、特大災有限救助”的辦法?,F(xiàn)將有關規(guī)定通知如下:

  一、對試行縣(市、區(qū))的救災款按年度給予定額補助。補助款數(shù)以一九八○年至開展救災保險試點前一年實際撥給救災款的平均數(shù)為基礎,適當增加物價上漲因素,一經(jīng)核準三年不變,每年初一次下?lián)艿绞。卮鬄暮ν?,不再無償撥給救災款。省在每年初將試行縣(市、區(qū))上年各項互濟面和互濟金收入等情況上報兩部,對完不成計劃的,下年度兩部視情況扣發(fā)定額補助款。

  定額補助款主要用于超付補助,由省級安排。用于緊急轉(zhuǎn)移安置災民生活等救助費用,應控制在定額補助款總額的9%以內(nèi),這部分資金可撥交地(市)掌握使用。試行縣(市、區(qū))扶持災民生產(chǎn)自救資金,通過保險資金融通的辦法解決,不另外從定補款中列支。

  二、兩部和省級建立大災借貸準備金制度。省級大災借貸準備金的來源:①從試行縣定額補助款總額中提取10%;②從試行縣(市、區(qū))互濟金收入中提取相當于定額補助款的15%;③地方財政自籌部分。對上述款項實行集中管理,統(tǒng)一使用,并按其資金來源和性質(zhì)接受財政等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大災借貸準備金,在大災年借貸周轉(zhuǎn),遇到特大災害時則全部轉(zhuǎn)為無償救助。年度大災借貸準備金如有結(jié)余,可提取最高不超過30%的比例建立獎勵基金,獎勵成績卓著的單位改善救災保險裝備和開展防災、救災科研,具體辦法由省自定,報部備案。

  兩部建立大災準備金制度的具體方案另定。

  三、試行縣(市、區(qū))遇有大災,已有保險資金總額(管理費、墊底資金除外)不足以支付救助用款時,可逐級申報借款。借款先由省從當年籌集的大災借貸準備金總額的50%以內(nèi)支付,若有缺口,由省級民政、財政部門向兩部申報,兩部承擔不超過定額補助款30%的借款責任。借款收取2.5%的管理費,一般第二年償還,逾期不還的,在撥付定補款時予以扣還。

  四、試行縣如發(fā)生特大(即帶有毀滅性)自然災害,出現(xiàn)大量超付時,可投入省、地(市)、縣全部救災保險資金(墊底資金和管理費除外),轉(zhuǎn)入按保險條款實施比例救助或按救濟標準實施有限救助。兩部按現(xiàn)行救災辦法和救濟標準酌情給予幫助。

  五、為使以上規(guī)定順利執(zhí)行,各級都要加強資金管理。省和地市民政、財政部門對下?lián)艿亩~補助款和提取安排的大災借貸準備金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做到輕重災年調(diào)劑使用,逐年積累,增強省級救災保險的實力。縣級救災保險機構(gòu)要統(tǒng)籌安排,改進農(nóng)作物互濟辦法,適當調(diào)整保額和收費標準,改善查災定損工作,做到輕重災年收支平衡有余,杜絕不合理超付。尤其要想方設法,通過多方支持,幫助貧困對象參加互濟,實現(xiàn)以救災保險代替災害救濟工作的機制轉(zhuǎn)換。對不愿意參加救災保險的集體和個人遭災后則應實行自救。

  六、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生效。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妥善處理農(nóng)村救災保險超付資金問題的通知》(民救發(fā)〔1990〕1號)中有關建立大災準備金的規(guī)定對試行縣(市、區(qū))不再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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