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的通知

審基發(fā)[1993]52號

頒布時間:1993-02-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審計署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審計局、各特派員辦事處,駐國務院部門審計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

  建設項目實行開工前審計,是國家對投資規(guī)模調控的一項重要措施。這幾年,各級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實行開工前審計做了大量工作,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去年以來,一些地區(qū)在開展這項工作中遇到了困難,有些放松,原因是多方面的。為了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監(jiān)督,依照《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一九九三年經濟計劃安排報告的通知》(國發(fā)〔1993〕6號)中關于“新開工項目必須經審計部門審計,確定資金來源落實后,才能批準開工”的要求。特此通知如下:

  一、對建設項目開工前的審計,有利于按照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控制建設規(guī)模。各級審計機關要克服困難,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繼續(xù)把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制度堅持下去,并逐步加以完善。

  二、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內容,原則上仍按審基發(fā)〔1992〕84號文規(guī)定實施,但重點是對建設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可靠性進行審計。

  三、審計分工。除了一九九二年國務院第103號令頒布《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以留用資金和自行籌措的資金從事生產性建設、自主立項的項目,由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確認資金來源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出具驗資證明外,其余新開工項目,仍按審基發(fā)〔1992〕84號文規(guī)定的分工進行。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