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08]27號
頒布時間:2008-05-09 10:47:24.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陜西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獨立學院是否使用財政票據的請示》(陜財辦費函字[2008]001號)收悉。經研究,并商國家稅務總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guī)定,民辦學校是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民辦學校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同時,《教育部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教發(fā)[2003]8號)明確規(guī)定,獨立學院一律采用民辦機制,學生收費標準根據國家民辦高校招生收費政策制定。因此,包括獨立學院在內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均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稅務發(fā)票。據此,你廳不宜向獨立學院提供財政票據。
此復。
財政部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