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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財政、物價、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認真做好對自身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

財監(jiān)字[1996]27號

頒布時間:1996-05-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計委 審計署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財政、物價、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認真做好對自身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

  (財監(jiān)字〔1996〕2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物價局、審計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審計署駐各地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jù)黨中央、國務院的統(tǒng)一部署,全國范圍內(nèi)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工作已經(jīng)全面展開,各級財政、計委(物價)、審計、人民銀行、監(jiān)察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直接領導下,在做好這次清理檢查有關工作的同時,率先垂范,認真做好對自身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的自查自糾工作。

  一、從即日起,各級財政、計委(物價)、審計、人民銀行要按照國務院批轉(zhuǎn)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意見》(國發(fā)〔1996〕12號)精神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監(jiān)察部《關于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的實施辦法》(財監(jiān)字〔1996〕26號)的規(guī)定,對自身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和按規(guī)定應當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的收取及繳納情況認真進行自查,按規(guī)定要求如實填報《預算外資金基本情況登記表》;自查中發(fā)現(xiàn)的各種違法亂紀問題,都必須進行自糾,并填報《預算外資金自查違紀情況登記表》。

  二、各級財政、計委(物價)、審計、人民銀行自查自糾截止日期為6月15日、各級財政、計委(物價)、審計部門的自查自糾基本情況和填報的相關登記表要按上述《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送本級政府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領導小組,其中財政部門的自查自糾情況還要抄送同級審計、人民銀行、監(jiān)察部門、財政部、審計署直屬機構的自查自糾情況分別直接報送財政部、審計署。各級人民銀行的自查自糾情況逐級匯總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三、各級財政、計委(物價)、審計、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各自直屬機構自查自糾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凡不認真自查自糾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并派檢查組對其實施重點檢查,被查出來的問題,一律從嚴處理。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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