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0]211號
頒布時間:2000-12-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據(jù)《國務院批轉(zhuǎn)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00〕3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94號)的規(guī)定,從2001年1月1日起開征車輛購置稅(簡稱車購稅)。為有利于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改車購稅工作的平穩(wěn)過渡,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部商定,在車購費稽征機構未移交前,車購稅暫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部門(含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所屬車購費稽征機構負責代征。為此,各級稅務部門和交通部門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車購費改稅工作的順利實施?,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代征機構征收車購稅的政策依據(jù)。鑒于目前機構的移交工作尚未完成,車購稅具體征收管理程序和對代征機構的管理暫比照車購費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征收軟件
各級車購稅代征機構,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審定下發(fā)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軟件》執(zhí)行,不得使用其他征收軟件。
三、票據(jù)使用
代征機構向納稅人開具的票據(jù)使用由交通部統(tǒng)一印制的代征車輛購置稅繳稅收據(jù)、代征車輛購置稅退稅憑據(jù)和代征車輛購置稅一般收據(jù)。
四、完稅證明及印章
納稅人申報繳納車購稅或辦理免征車購稅手續(xù)后,由代征機構向納稅人核發(fā)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印制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見附件1),并加蓋代征機構“代征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或“代征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
車購稅的減稅、免稅,由省級車購費稽征機構統(tǒng)一辦理并核發(fā)減稅、免稅車輛的完稅證明。
代征機構“代征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或“代征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由省級交通部門負責統(tǒng)一刻制(格式見附件2)。
其他需使用的印章,暫使用代征機構原有印章。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由省級(含哈爾濱、沈陽、南京、武漢、廣州、西安市)車購費稽征機構向省級國家稅務局領取,逐級發(fā)放給所轄車購費稽征機構。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各級車購費稽征機構均要建立健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保管、領用、繳銷等方面的管理辦法,明確責任,嚴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非法使用。
五、最低計稅價格
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發(fā)布。對于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代征機構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同類型車輛先行征稅,并按規(guī)定逐級上報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通部車購辦)。由交通部車購辦提出核價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審定發(fā)布。
六、收入的入庫、核算和對帳
代征機構應在開立車購費收入專戶的銀行開立代征車購稅收入專用帳戶,所征稅款暫按車購費上繳渠道解繳,核算和對帳暫按車購費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會計、統(tǒng)計報表的編報
車輛購置稅的會計、統(tǒng)計報表,由代征機構按車購費報表編報程序逐級上報交通部車購辦,期末由交通部車購辦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報表。
八、檔案管理
車輛購置稅檔案,由代征機構負責建立、單獨保管,待機構移交時一并移交。
九、機構管理
代征期間有關機構、人員的管理工作仍由交通部門負責。
車購稅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稅收政策業(yè)務問題,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十、征管經(jīng)費
代征期間,代征機構征管經(jīng)費,由財政部按照核定的預算向交通部撥付,并通過交通部逐級下?lián)堋?/P>
各級代征機構應另行開立征管經(jīng)費專用帳戶,單獨核算。
十一、其他
2001年1月1日以前,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繳未繳的車購費,在代征期間,由車購稅代征機構負責追繳;代征期滿,則由車購稅征收機構負責追繳。辦理車購費改稅以前車輛相關憑證的丟補、過戶、變更、轉(zhuǎn)籍等手續(xù),以車購費檔案為依據(jù)。
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是國家稅費改革的突破口,而車輛購置稅的出臺,又是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的突破口,國務院要求初戰(zhàn)必勝。因此,車購費改稅工作開局是否順利,對國家稅費改革有重大影響。各級稅務部門、交通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密切合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將各項工作做實、做細,保證車輛購置稅的順利實施。同時,對于代征期間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