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879號
頒布時間:2003-07-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上海、天津市政管理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對衛(wèi)生部申請的450輛采血車(其中鄭州宇通ZK5130XCX型146輛,鄭州宇通ZK5080XCX型241輛,鄭州宇通ZK5161XCX型14輛,鄭州宇通ZK5081XCX型49輛,詳見附件《2001-2002年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采血車指標分配表》)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最后使用期限為2003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請按附件所列名單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xù)。免稅車輛因轉(zhuǎn)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2004年3月底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流轉(zhuǎn)稅管理司上報本批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shù)量及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