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1992]99號
頒布時間:1992-06-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八五”期間,為盡快改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居住面積不足2平方米特困戶的住房條件,各級地方政府解決特困戶住房辦公室(以下簡稱解困辦)安排的安置特困戶住房建設投資,對其征收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應予優(yōu)惠照顧,現(xiàn)將有關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由各級地方政府解困辦安排的安置特困戶住房建設投資,按零稅率計征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
二、為了便于對安置特困戶住房建設投資征稅和計劃的管理,各地解困辦制定的解困方案和所確認并已登記造冊的特困戶名單,應抄送同級稅務機關和計委。
三、安置特困戶住房項目動工前,應由具體承辦單位持解困辦證明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申報手續(xù)。計委根據稅務機關開出的零稅率憑證辦理投資許可證手續(xù)。
四、安置特困戶住房項目竣工后,解困辦應將住房分配使用情況造冊抄送同級稅務機關和計委。稅務機關要依照特困戶名單進行核對,已安置解困的要注銷。對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要照章補稅,給予處罰。
各地可根據上述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國家稅務局和國家計委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