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外籍來華工作不足一個月而取得的全月工資、薪金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
頒布時間:2002-10-18 09:32:44.000 發(fā)文單位:
海洋石油稅務局廣州分局:
你局(88)財稅油穗政字第017號文收悉。關于對外籍人員來華工作不足一個月而取得的全月工資、薪金如何征稅的問題,現(xiàn)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及有關規(guī)定,明確如下:
一、在華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外國石油公司或承包作業(yè)的公司派遣來華工作的人員,由其雇主公司在華機構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屬于來源于我國的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征稅。這類人員在入、離境的月份在華工作不足一個月,但其雇主公司在華機構仍支付或負擔全月工資、薪金的,應就其取得的全月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二、根據(jù)財政部(88)財稅字第005號文的規(guī)定,對于從我國境外雇主取得工資、薪金的臨時來華外籍人員,在一個歷年中在華居住連續(xù)或累計超過90日的,僅就其在華實際居住期間應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