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2-11-22 15:58:17.000 發(fā)文單位:
國稅發(fā)[1996]1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于1995年5月23日在北京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yè)經土耳其和我國外交部分別于1996年12月30日和1997年1月20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協定應自1997年1月20日起生效,自199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上述協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6月6日以國稅函發(fā)[1995]306號文印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