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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對方締約國居民個人在華停留天數(shù)計訂問題的批復

頒布時間:2002-10-18 08:34:07.000 發(fā)文單位:

  海洋石油稅務局廣州分局:
    你局(87)財稅油穗政字第76號文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對方締約國的鉆井船出租公司的隨船人員在華停留天數(shù)的計算問題。據(jù)了解,對方締約國的公司將其鉆井船租給中國境內(nèi)的租用者使用,派有隨船人員因為鉆井船上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對這類人員實行工作四周休息四周的制度,休息期間照付工資。我們認為這類人員離境休息,不是在華停留的終止而是在華工作的延續(xù)。在計算確定這類人員在我國的停留天數(shù)時,不扣減離境休息的天數(shù)。
    二、對方締約國公司派其雇員來華為我國公司(包括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提供服務或培訓人員,有的工作在境內(nèi),居住在香港,平時早晨來晚上回港,周末星期六晚上回港,星期一早晨來。我們意見,此種情況應認為是連續(xù)在我國停留,不扣減天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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