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中挪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2-10-24 11:37:30.000 發(fā)文單位:
(87)財稅協字第01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fā)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同挪威王國政府簽訂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yè)經總局以(87)財稅協字第012號文通知你局,從198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F對執(zhí)行中若干條 文解釋明確如下:
一、協定第五條 第三款第二項所說的“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xù)或累計超過6個月”,可以跨年度逐月移動計算。如從5月到次年4月的12個月中連續(xù)或累計超過6個月(不含6個月)的,應視為設有常設機構,對其為同一項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咨詢勞務的全部所得進行征稅;如果其連續(xù)或累計沒有超過6個月,即不應視為設有常設機構。但是,如果該項提供勞務在上述12個月中并沒有結束,則可依次從6月至次年5月的12個月進行計算,以后照此類推,只要該項提供勞務在任何12個月中,有連續(xù)或累計超過6個月的,即應按設有常設機構對其全部所得進行征稅。
二、協定第十四條 第一款第二項所說“在任何12個月中……停留連續(xù)或累計超過183天”,其計算與本通知第一條 所述的原則相同。但對其征稅,除為同一項或相關聯項目提供專業(yè)性勞務以外,一般不要追及過遠,僅就其在12個月中實際停留期的和與該12個月前后鄰近月份的所得進行征稅。
三、協定第十五條 第二款第一項所說“在任何12個月中……停留連續(xù)或累計不超過183天”,其計算與本通知第一條 所述的原則相同。但對其征稅,可以僅對逐月移動計算的任何12個月中,連續(xù)或累計超過183天的所得征稅,不追及該12個月以外的其他月份。
四、協定第二十三條對“近?;顒印钡亩愂諉栴},作出了不受協定其他條 款所約束的特殊規(guī)定,也就是在該條 第一款所說的“雖有本協定的其他規(guī)定,但本條 規(guī)定應有效?!边@是應挪方要求,并考慮到海上承包作業(yè)、物資運輸、受雇活動及財產轉讓等的特殊情況,而共同商定的。
第二款是對“近?;顒印币徽Z的定義解釋。說明“近?;顒印笔侵冈诮_M行位于締約國一方海域的海底、底土和其自然資源的勘探或開發(fā)有關的活動。
第三款是明確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海域從事第二款所說的近?;顒?,應視為在該締約國另一方設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對其應按營業(yè)利潤或獨立個人勞務所得進行征稅。但有以下兩項例外:
1.按照第四款的規(guī)定,當其活動在任何12個月中累計不超過30天時,可以不視為設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對有聯屬關系的企業(yè)在同一招標海域從事實質相同的活動,應合并計算其累計天數。所謂有聯屬關系,包括同一公司所隸屬的各分支機構,也包括兩個企業(yè)之間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被控制的關系或者兩個企業(yè)直接或間接被第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控制。
2.依照第五款的規(guī)定,對締約國一方居民往締約國另一方從事近?;顒拥膱鏊\送物資、人員,或者在兩個場所之間運送物資、人員等運輸業(yè)務,不適用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視其具體情況按國際運輸或按在締約國另一方各地之間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款是明確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的近?;顒又惺芄?,如果其在海上從事該項受雇活動,在任何12個月中累計超過30天時,即不論其薪金、工資和類似報酬是由誰支付的,都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對其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行細則第五條 第一項及其有關規(guī)定的,仍可免予征稅。
第七款是明確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位于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對海底、底土和其自然資源的勘探或開發(fā)權利以及有關財產,包括以股票形式轉讓,對其取得的收益,都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五、議定書第二款有關斯堪的納維亞航空公司的征稅問題,總局在(86)財稅協字第034號《關于執(zhí)行中瑞(典)稅收協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第三條已有解釋,各地可參照執(zhí)行。
附件:挪威稅制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