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新加坡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2-10-18 09:57:14.000 發(fā)文單位: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青島市稅務局,加發(fā)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于1986年4月18日在新加坡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其議定書,業(yè)經我國外交部與新加坡共和國外交部互致照會,確認雙方已完成使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并明確根據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自1986年11月12日起的第三十天開始生效。對于上述協定的執(zhí)行問題,財政部已于1986年5月3日以(86)財稅字第105號文通知你局,并附送了協定文本,請認真做好貫徹執(zhí)行工作。
198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