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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頒發(fā)《關于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招標國內中標機電設設備進口零部件免征關稅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2000]1號

頒布時間:2000-06-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關于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招標國內中標機電設備進口零部件免征關稅的暫行辦法》發(fā)給你署,請通知有關海關執(zhí)行。

  附件:

關于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招標國內中標機電設備進口零部件免征關稅的暫行辦法

  一、為了鼓勵國內機電制造企業(yè)積極參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采購設備的國際招標活動,平衡國內外中標設備的稅收負擔,特制定本辦法。

  二、前款所述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是指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fā)銀行貸款、日本海外經濟協(xié)力基金貸款(OECF)、日本輸出入銀行資金協(xié)力貸款,以及上述組織的贈款。

  三、在利用上述貸款項目的國際招標中,國內中標單位(以下簡稱“中標單位”)為生產中標機電設備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

  中標機電設備是指,在國際招標中國內企業(yè)直接中標、中外聯(lián)合中標生產的機電設備,以及中標的境外企業(yè)、國內企業(yè)將中標項目再分包給國內其他企業(yè)制造的機電設備,不包括《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規(guī)定的設備。生產這類設備的企業(yè)稱“進口單位”。

  四、免稅審批程序。

  1.“中標單位”憑國家評標委員會出具的《國家評標委員會審議評標結果通知》(包括《中標產品清單》)和《中標通知書》向國家機械工業(yè)局提交(屬電子產品的向國家信息產業(yè)部提交)《中標設備進口國內不能生產零部件申請表》(式樣見附表一,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必須列明中標的設備名稱,需進口零部件的名稱、數(shù)量、金額以及相應的各項技術指標等。

  2.國家信息產業(yè)部和國家機械工業(yè)局接到《申請表》后,須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對按照中標設備的技術性能等指標所需進口的零部件確屬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在五個工作日之內,為“進口單位”出具《國內中標設備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零部件證明書》(式樣見附表二,以下簡稱《證明書》)并加蓋“國家信息產業(yè)部(或國家機械工業(yè)局)進口零部件審批專用章”(以下簡稱“專用章”),同時將《證明書》副本抄送財政部、海關總署和“進口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

  3.對國家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進口單位”須在提出《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的同時提交《證明書》復印件,按產品所屬進口管理目錄,到相應機電產品管理機構辦理進口手續(xù)。

  4.“進口單位”在進口零部件報關時,必須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加蓋“專用章”的《證明書》(原件)、《國家評標委員會審議評標結果通知》(復印件)和《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有關具體免稅辦法由海關總署擬定。

  五、管理及處罰。

  1.海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對免稅進口的零部件實行監(jiān)管。

  2.“進口單位”進口免征關稅的零部件,必須全部用于生產中標機電設備,如轉手倒賣或移作他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處罰。

  六、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執(zhí)行。

  附表:

一、中標設備進口國內不能生產零部件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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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國內中標設備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零部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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