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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措施的通知

發(fā)改經貿[2005]2595號

頒布時間:2005-12-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土資源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環(huán)保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海關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局、環(huán)境保護局(廳):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的精神,今年以來國家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鋼鐵、電解鋁、鐵合金、成品油等產品出口,取得較好效果。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問題仍比較突出。經報請國務院批準,現將進一步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措施通知如下:

  一、停止部分產品的加工貿易。2006年1月1日起,將進口滴滴涕原藥、六氯苯中間體、氯丹原藥、六六六原藥、對氯苯基及三氯乙醇原藥、五氯酚鈉原藥、三環(huán)錫原藥等農藥原藥,出口農藥;進口分散染料,出口其制成品;進口木片、原木、木漿,出口木漿或紙張、紙板;進口生皮,出口半成品革或成品革;進口廢銅或銅精礦,出口未鍛軋銅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不再審批上述品種的加工貿易合同。此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海關備案的上述品種的加工貿易業(yè)務,允許按現行規(guī)定在批準有效期內執(zhí)行完畢,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規(guī)定加工復出口的,按加工貿易內銷規(guī)定辦理手冊核銷手續(xù)。上述政策也適用于出口加工區(qū)和保稅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具體由商務部、海關總署發(fā)文公告。

  二、調整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和生皮、生毛皮、藍濕皮、濕革、干革的出口退稅;將列入《PIC公約》(《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及農藥在國際貿易中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POPSP公約》(《限制某些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中的25種農藥品種,將分散染料,汞,鎢、鋅、錫、銻及其制品,金屬鎂及其初級產品,硫酸二鈉,石蠟的出口退稅率下調到5%。具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三、控制部分資源性產品出口數量。對于部分可用竭的資源性產品,從保護國內資源的角度,在控制國內生產和消費的同時,也要進一步控制出口數量。對稀土等產品出口數量要適當調減。焦炭出口配額量維持上年水平,不再增加。嚴格控制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成品油。汽、煤、柴油的出口數量,由商務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核定,海關按照核定數量放行。2006年,除大連西太平洋、湛江東興煉廠以及部分必須履約的長期合同外,不再批準其他的原油加工貿易合同。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與境外企業(yè)簽訂的長期合同中必須履約出口的(包括供應港、澳航煤等),盡量從上述企業(yè)加工貿易出口量中安排,確有困難的可按一般貿易出口。

  各地要繼續(xù)關注高耗能、高污染產業(yè)的發(fā)展狀況,引導企業(yè)按照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通過技術創(chuàng)新,減少能源和資源耗費,延長產業(yè)鏈,提高出口商品的結構層次、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競爭優(yōu)勢。

  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土資源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環(huán)??偩?BR>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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