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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執(zhí)法主體資格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7]148號

頒布時間:1997-09-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就省、地、縣三級稅務稽查機構執(zhí)法主體資格問題明確如下:

  省、地、縣三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規(guī)定設立的稅務稽查局(分局),具有獨立執(zhí)法主體資格。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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