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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1999年度各省 自治區(qū) 直轄市國家稅務局領導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9]235號

頒布時間:1999-12-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已完成“三講”教育單位的中管干部年度考核問題的通知》(組電字[1999]67號)精神,現(xiàn)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領導干部1999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鑒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領導干部的“三講”教育已基本告一段落,絕大多數(shù)領導干部在“三講”教育中,對自己近年來的思想和工作進行了自我剖析,并按規(guī)定開展了民主測評。因此,經研究決定,已在“三講”教育中進行自我剖析和民主測評的領導干部,今年可不再進行年度考核,但要根據(jù)民主測評或民主評議的情況評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的評定仍按國稅發(fā)[1996]20號和國稅發(fā)[1998]224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要求領導干部要認真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不得以述職報告代替?zhèn)€人總結。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要在2000年2月底以前將年度工作總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登記表報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

  三、今后的年度考核工作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1996年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領導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1998年度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1998]224號)規(guī)定執(zhí)行。如無新的精神,總局不再每年布置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屆時請按要求搞好每年的年度考核工作,并按時將有關材料上報總局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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