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檢發(fā)稅收票證統(tǒng)一式樣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4]207號

頒布時間:1994-09-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適應“分稅制”和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的需要,加強稅收票證管理,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法規(guī),經征求各地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全國統(tǒng)一的稅收票證式樣共21種(式樣及其說明附后),現檢發(fā)各地,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都使用統(tǒng)一式樣的稅收票證。從現在起即按統(tǒng)一式樣印制和使用稅收票證?,F有的票證可繼續(xù)使用,但最遲不超過1995年底。

  二、票證各欄目尺寸大小、字體規(guī)格及計稅欄下留多少空行等,可由各地根據需要自定。各地之間以字號相區(qū)別,國稅與地稅以字號及表頭的“國”、“地”兩字相區(qū)別。手工票與計算機票可以分別印制,計算機票可以不印金額分位線及大寫金額單位,其他一切都必須按統(tǒng)一式樣印制。

  三、稅收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全國統(tǒng)一,票證字號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名稱、機構名稱、票證種類及號碼組成,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票證用量自定。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1994年印制的“稅收繳款書”,字號應編為“(94)京國繳XX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1995年印制的“稅收完稅證”,字號應編為“(95)蘇地完XX號”。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種票證,應連續(xù)編號。單獨印制計算機票的,其字號應單獨編制,編制方法為:在票證種類后面加“電”字,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1994年印制計算機使用的“稅收繳款書”,字號應編為“(94)京地繳電XX號”。

  四、所有票證各聯(lián)(稅收定額完稅證在收據聯(lián))都必然印有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機構區(qū)別標記,標記印制方法為:在票證右上角字號上方設置直徑為1厘米的圓形或方形標記,圓線內為“國”字,方線內為“地”字,字體為2號正楷。標記顏色與各聯(lián)本色相同。

  五、稅收票證監(jiān)制章樣章、各種票證樣張、填寫說明等,國家稅務總局將陸續(xù)制發(fā)各地。

  六、國家稅務總局將研究修訂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在新的管理辦法出臺前,各地仍按現行有效的票證管理辦法執(zhí)行。

  [章名]附件:稅收票證統(tǒng)一式樣及其說明(共21種)

  (注:因排版需要,以下票證式樣非標準尺寸,標準尺寸詳見說明)

  一、稅收繳款書(見附表)

  二、出口產品稅收專用繳款書(見附表)

  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專用繳款書(見附表)

  四、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見附表)

  五、稅收完稅證(見附表)

  六、稅收定額完稅證(見附表)

  七、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見附表)

  八、代扣代收稅款憑證(見附表)

  九、稅收罰款收據(見附表)

  十、稅收收入退還書(見附表)

  十一、小額稅款退稅憑證(見附表)

  十二、出口產品完稅分割單(見附表)

  十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零稅率項目憑證(見附表)

  十四、稅票調換證(見附表)

  十五、納稅保證金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見附表)

  十六、印花稅票銷售憑證(見附表)

  十七、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志一九九五年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志式樣為:(未定)

  十八、印花稅票(與現行式樣相同,略)說明: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總局集中印制。

  十九、稅收票證監(jiān)制章(格式略)說明:1.凡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制定式樣的各種稅收票證,都必須按各票證說明中法規(guī)的聯(lián)次在票證臺頭中央套印本章。

  2.稅收票證監(jiān)制章形狀為橢圓形,邊沿尺寸規(guī)格為18mm×25mm,外邊粗圈粗為1mm,內環(huán)加刻一細圈,細圈與粗圈間隔1mm.監(jiān)制章上方環(huán)邊為“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中間為“稅收”字樣,下方環(huán)邊為“票證監(jiān)制章”字樣,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

  3.監(jiān)制章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制作樣章下發(fā)各地使用。

  二十、征稅專用章(格式略)說明:1.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征收管理業(yè)務填開稅收票證時,都使用本章作為稅務機關的業(yè)務專用章,加蓋在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蓋章處(辦理稅收退庫業(yè)務時,不得使用本章,應使用在國庫預留印鑒的退庫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式樣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自定)。

  2.征稅專用章形狀為圓形,邊沿直徑30mm,邊圈粗1mm.字體為正楷,字體大小由各省級稅務局統(tǒng)一制定。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的專用章內容:上方環(huán)邊為“××縣(市、區(qū)、旗)國家稅務局×所(分局)”字樣;中央為“×號”字樣,號碼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稅務所或分局的第幾號章,具體號碼根據稅務所和分局所刻印章的個數順序設置;下方為“征稅專用章”字樣。地方稅務局系統(tǒng)專用章內容“上方環(huán)邊為××縣(市、區(qū)、旗)

  地方稅務局××所(分局)“字樣,中央和下方字樣與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專用章相同。

  3.征稅專用章的刻制權限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自定,但不得下放到稅務所。各級稅務機關備的征稅專用章都必須留底歸檔備查,刻制權限下放到地、市、縣的,地、市、縣刻制的專用章必須報省級稅務機關備案存查。

  二十一、印花稅收訖專用章(格式略)說明:本章適用范圍、規(guī)格、內容、字體等與國家稅務總局1988年(88)國稅計字第042號通知的法規(gu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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